文成人林某与本村村长潘某因林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都认为发生纠纷的林地为自己所有,村长潘某就把该林地上的松树砍掉,并在上面种植杨梅树。此后,林某与潘某多次发生吵架,也多次经过政府部分调解,都未果。
:[2012/7/11]
:3118
|
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判阶段委托律师,经过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和案情的全面的了解,律师认为王某够不上犯罪,并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并对该意见在法理、证据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但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不过还是从轻判决,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王某所收桂某送来的15万元,是其两人合伙生意盈利。
2、王某收取杨某所送4万元,是杨某对王某的感情投资,没有损害A公司的利益。
3、王某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钱物,没有为桂某、杨某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王某收取杨某所送4万元,是杨某对王某的感情投资,没有损害A公司的利益。
3、王某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钱物,没有为桂某、杨某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010/11/21]
:3816
|
B某非法拘禁罪一案,律师对证据进行全部的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律师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和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本案事发原因:B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的原因是受害人未全额支付工资,B某等人认为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B某等人无故犯罪。
2、本案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3、B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
4、B某主观恶意不深。
5、本案情节轻微,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B某系初犯、偶犯。
7、B某无前科。
:[2011/7/23]
:3580
|
钱某某被控行贿罪,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庭审期间,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被法院大部分采纳,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1、钱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钱某某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行为。
3、钱某某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多结取2300000元工程款。
4、只要使用行贿手段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推论,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且与行贿罪犯罪构成不符。
5、本案收受财物的XXX构成受贿罪却被另作处理,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送给财物的钱某某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违刑法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
:[2010/10/29]
:3212
|
张某因与王某某合伙,诈骗受害人人民币伍万元,涉嫌诈骗罪被网上通缉,后自首,在公安阶段委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公安机关的经办人沟通时,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并对法律意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1、张某与王某某主观上不存在诈骗钱财的共同故意。2、张某与王某某事实上不存在一同诈骗受害人的诈骗行为。3、张某与王某某网上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张某诈骗事实存在。4、张某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接触。
最后,公安经办人采纳律师的法律建议,对本案予以撤案处理。
:[2012/5/21]
:3589
|
本案在审理中,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提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只是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过法院也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防卫性质的过当行为,最后轻判,1、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目的,不是以张某借故脱身之前被害人对张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为依据,而是以张某借故脱身回来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再次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事实为依据。至于张某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躲避、出走等方式避免遭受被害人的再次不法侵害而未采取,并不影响张某实施防卫行为的成立。
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律师没有代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1/6/5]
:5275
|
林某因为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十三个月,二审聘请了律师代理,律师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发现在计算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计算错误,二审期间,律师在辩护观点重点攻击本案事实存在错误这方面。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最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2012/3/23]
:2829
|
检察院起诉刘某组织卖淫罪,庭审时,律师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辩护观点:1、定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辩护阶段,对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2、卖淫女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3、在犯罪构成上与组织卖淫罪不符合。4、本案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缓刑二年。
:[2011/7/23]
:5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