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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判阶段委托律师,经过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和案情的全面的了解,律师认为王某够不上犯罪,并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并对该意见在法理、证据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但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不过还是从轻判决,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王某所收桂某送来的15万元,是其两人合伙生意盈利。 2、王某收取杨某所送4万元,是杨某对王某的感情投资,没有损害A公司的利益。 3、王某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钱物,没有为桂某、杨某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王某收取杨某所送4万元,是杨某对王某的感情投资,没有损害A公司的利益。 3、王某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钱物,没有为桂某、杨某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0/11/21] 访问量:3819
 
温州刑事律师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