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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中,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提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只是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过法院也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防卫性质的过当行为,最后轻判,1、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目的,不是以张某借故脱身之前被害人对张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为依据,而是以张某借故脱身回来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再次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事实为依据。至于张某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躲避、出走等方式避免遭受被害人的再次不法侵害而未采取,并不影响张某实施防卫行为的成立。 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律师没有代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6/5] 访问量:5278
 
温州刑事律师王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