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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永嘉县花三村朱家德被殴打事件的报告投诉
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收监犯罪嫌疑人朱碎德并予以严惩的报告 报告人:朱家德,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永嘉县沙头镇花三村人,住永嘉县瓯北镇 小区A组团13幢204室。电话:15088594968. 被报告人:朱碎德,男,40岁,汉族,经商,永嘉县人,住永嘉县沙头镇花三村。 报告请求: 恳求有关部门立即收监被报告人朱碎德并对其从严惩罚。 事实与理由: 报告人是沙头镇花三村人,有坐落在花三村溪三路一间坐北朝南的房屋。而被报告人朱碎德其父朱桃娒、其兄朱家欣是报告人共幢房屋隔墙的邻居,屋前留有3米宽的共有道坦,报告人的房屋在西边第一间,而朱桃娒、朱家欣的房屋是西边第二、三、四间。报告人一直在外经商,家中无人居住。2013年7月份被报告人父亲兄弟乘报告人家中无人而擅自在报告人屋前道坦建造一条3米多高的围墙,将共有的道坦占为己有,并堵死报告人家的出入及采光,由此双方发生纠纷。报告人得知后向村委会及沙头镇政府、沙头土地所等部门多次反映,后于2013年9月12日在花三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由被报告人其父朱桃娒、其兄朱家欣、报告人、朱家忠(报告人之弟)、调解委员会主任朱丐有、执笔人朱陈云、在场人朱清妙等人签字并捺指印。协议达成后,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 2013年9月16日7时许报告人和80多岁的老母亲在用板车推水泥时,而早有预谋的被报告人在村民李龙听的屋前拦截并对毫无防备的报告人及母亲拳打脚踢,报告人及母亲被打到在地,当即不省人事,被报告人见状才逃离现场。事后经旁人报警并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报告人为:头部外伤、左侧鼓膜穿孔、左侧第7、8肋肋骨骨折、左侧股骨外侧髁骨挫裂伤、左膝内侧付韧带部分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伤势。母亲的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31天,用去2万多元医疗费。后经永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而被报告人将报告人及母亲打伤后逃到东北,后一直在东北经营超市,公安机关迟迟不予追捕归案,后在报告人的多次反映下,于2014年2月15日沙头派出所才去东北将被报告人追捕归案,被报告人归案后,在看守所不到20天,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又给被报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县检察院严重违法:1、虽然报告人与被报告人其父朱桃娒、其兄朱家欣发生纠纷,但是这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而被报告人无事生非、无辜寻衅滋事,拦路将报告人打为轻伤,这犯罪行为情节恶劣;2、本案的被报告人不是自动投案,而是沙头派出所千里迢迢去东北追捕归案的;3、被报告人将报告人及母亲打伤后民事部分未予赔偿,也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书,更没有取得报告人的谅解;4、被报告人不具有悔改之心,打伤后多次杨言威胁并在报告人住院的第21天时,被报告人其兄到医院强迫报告人写撤诉材料,并将事先写好的两份:“要求撤诉和要求撤诉所有材料”强迫报告人签字。归纳以上4点:永嘉县检察院、永嘉县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在没有征得报告人的同意而擅自给予取保候审,这简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放纵被报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报告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报告人目无国法,借故生非,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村道上拦截报告人并对毫无防备的报告人及80多岁的老母亲进行残无人道地毒打,造成报告人及母亲人身、生命权受到了侵害,被报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故此,现为了维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有关部门报告,恳求有关部门立即将被报告人收监归案并追究刑事责任,且对其从严惩罚,为民伸张正义,再不让被害人投诉无门。 此 致 呈:永嘉县公安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永嘉县政法委 永嘉县人大 永嘉县信访局 温州市信访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政法委 温州市人大 温州市公安局 报告人:朱家德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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