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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13名中国船员并抛尸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2/9/21 14:59:14    浏览:11590  次
9月20日上午,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惨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出庭受审。
     9月20日上午,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惨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出庭受审。

  该案中,被告人糯康系缅甸国籍,桑康·乍萨系泰国国籍,依莱系无国籍。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称,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步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不法泰国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翁蔑(另案处理)、弄罗(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不法泰国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早,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乍萨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湄公河岸边一鸡舍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不法泰国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而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后,警方先后发现并打捞13具中国船员尸体,并在两艘中国船只上查获91.96万粒毒品可疑物。经鉴定,13名被害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11年4月2日和3日,被告人桑康·乍萨、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先后劫持3艘中国货船和一艘老挝木棉公司客船,将罗某、冉某、张某等15名中国船员劫持为人质。罗某、冉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所属公司和出资人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赎金2500万泰铢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冉某和钟某获释。3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绑架人质、勒索财物,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劫持中国船只,应当以劫持船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应数罪并罚。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和部分举证程序。预计庭审将持续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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