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郭某受贿一百零一万,被判十一年
来源:温州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3/12/20 1:17:03 浏览:3953 次
经查,自2008年以来,郭仲德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其中现金73.8万元、价值27.9万元的越野车一辆。郭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担任陇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4月5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郭仲德涉嫌受贿立案侦查,两天后郭仲德被刑事拘留。
据指控,2009年7月,陇南市检察院办理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期间,王妻及女儿给郭仲德送去现金20万元,次年10月,王志强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13年,2011年4月,郭仲德将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王妻。2010年6月,我省某县一林场场长王某以拜年为名送给郭仲德1万元,请其对该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渎职案予以关照。后郭利用职务身份说情,将在押嫌犯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外,郭仲德还在其他案件办理中收受他人贿赂7.8万元,干扰下级检察机关办案。
2004年4月,郭仲德以购房为由,向某建筑公司经理郭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直未还,后2011年8月郭某某将借条交还郭仲德,郭仲德将该借条销毁。2009年,郭仲德与某民爆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谈及女儿即将出嫁,随后,邓某某将一辆价值27.9万元的越野车办理相关手续后落户到郭女名下。
文县个体老板杨某2006年通过朋友认识郭仲德,并对其关照。2011年杨某某在青海省开挖金矿赚了钱,次年1月17日,他以“挂个红”、拜个年为名,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仲德的银行卡汇入现金10万元。
2010年9月份,成县某铅锌选矿厂厂长刘某某准备开发氧化金矿,其与当时承包矿山的杨某商谈合作时,因未谈拢,经郭仲德联系史某出面协调,杨某某如愿以偿。为表示感谢,刘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账后给郭仲德5%的股份。2011年11月底,刘某某按5%股份分红给郭仲德30万元表示感谢。
该案庭审时,郭仲德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解其有自首情节,退还了全部赃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郭仲德收受的轿车、收受郭某某5万元、刘某某3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均与其职务无关,故上述72.9万元不能认定为郭仲德受贿,对其他受贿28.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郭仲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及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仲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郭仲德收受72.9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及郭仲德辩解和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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