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也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吗?张某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么?
浙江男子张某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掉蓄水坑里,因为怕出手救人会被家属讹钱他眼睁睁看着俩孩子溺亡,目前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见2013年6月26日《钱江晚报》)
温州刑事律师王青山认为,见死不救,是否会涉嫌犯罪,涉及到刑法上的不作为问题。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负有作为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作为,但不作为的,这种情况下的见死不救将可能涉嫌犯罪;对于不负有作为法律义务的见死不救,不会构成犯罪。
分析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见死不救者是否有作为的法律义务。作为的法律义务来源很多,常见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义务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
就报道的情况分析,“这杨梅山可比想象中难爬多了,山路又小又崎岖,加上那几天都在下雨,泥地非常滑。”张某带孩子上山摘杨梅,这个行为引起张某负有保障孩子安全的法律义务。当孩子掉蓄水坑里时,张某就有施救的作为义务,据报道“他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全没难度”,这说明张某有施救的能力,但是张某选择“张某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导致孩子死亡,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将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